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针对人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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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2-18 17:03作者:天津会计来源:天津会计

会计继续教育对象:

天津市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天津市财政局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天津会计特别提示:

1、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2、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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