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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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6-19 12:19作者:贵州会计来源:贵州财政

黔财非税〔2019〕20号

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贵安新区财政局、经济发展局,仁怀市、威宁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局:

我省自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以来,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促进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深入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有关精神,进一步为社会减负,经研究决定取消我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费”。

人社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并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相关规定继续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履行工作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按规定予以统筹安排。

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6〕1133号)以及我省其他文件中涉及收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费的相关规定。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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